法艺花园

2014-9-24 21:11: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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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宣告死亡条件的规定。
    宣告死亡条件与宣告失踪不同,下落不明的期限要求为四年,战争期间的起算日与宣告失踪一样是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可以申请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不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之分的,换而言之,当存在在先顺位人时,在后顺位人即无申请权。尤其注意的是,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申请人决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的,则宣告死亡。
    关联法规《民事诉讼法》第167、168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29、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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