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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的是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是债的一种。它主要成立于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债的标的可分的情况下。所谓债的标的可分,是指债的标的分割后不损害其价值或者性质。在按份之债中,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是相互独立的,相互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因此,在按份之债中,仅存在对外效力问题,即任一债权人实现了其份额债权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其份额债务,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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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的是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是债的一种。它主要成立于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债的标的可分的情况下。所谓债的标的可分,是指债的标的分割后不损害其价值或者性质。在按份之债中,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是相互独立的,相互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因此,在按份之债中,仅存在对外效力问题,即任一债权人实现了其份额债权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其份额债务,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