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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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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4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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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91条
第九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本条规定未区分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债务承担与合同权利义务协议概括转让这三种不同情形,而一概规定只要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就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与法理 殊为相背。依《合同法》第八十条,本条关于合同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
关联法规《合同法》第79-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转让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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