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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45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45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涉外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适用的法律可先由当事人选择,如果未选择,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自由选择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是法律有除外规定时, 就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对争议解决适用法律没有约定的,法律规定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所谓“最密切联系”是一个十分灵活而富有 弹性的原则,我国采取“特征履行说”,即以特征履行方的营业所所在国或特征履行方所在地国家的标准来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比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 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关联法规《合同法》第126条《海商法》第2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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