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0: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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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复核程序的规定。
    本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章程,有自己的费用收入,设理事会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的总经理,也有相应的内设机构。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其行使职权,在证券市场,其承担相当的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的职能。其可以依法审核同意或不同意证券上市,依法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证券交易所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职能,属市场行为,不是政府行为,证券交易所也不是政府行政机构。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即再一次按法定条件和相关工作要求由不同的内设机构重新审核一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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