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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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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4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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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86条
法条内容:
第八十六条 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控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及在该比例后每增减一定比例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一、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控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
1.信息披露的目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控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必须进行信息披露:一是为了便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及时了解该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对策;二是为了确保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防止操纵证券市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信息披露的条件。第一,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投资者单独持有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一种是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第二,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产生的。如果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不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产生的,不属于本条规范的范围。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中,有的可能是流通的股份,也有的可能是非流通的股份,不管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是否有非上市的,只要其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产生的,都应当依据本条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即公告。
4.信息披露的期限及期限的起算点。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的当日起,三日内公告持股信息。
5.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持股人的名称、住所;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6.信息披露的主体。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为人。
7.信息披露前和信息披露期限内投资者的义务。信息披露前应当向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和允许其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期限内,投资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防止信息披露时披露的内容和投资者真实的持股信息有出入,对社会公众造成错误的诱导,损害他们的利益。
二、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百分之五的股份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增减一定比例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
1.信息披露的目的。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百分之五的股份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每增减百分之五股份必须进行信息披露:一是为了便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及时了解该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对策;二是为了确保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防止操纵证券市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信息披露的条件。第一,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后,每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投资者增减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投资者单独增减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一种是投资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增减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第二,投资者增减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产生的。如果投资者增减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不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产生的,不属于本条规范的范围。
3.信息披露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即公告。
4.信息披露的期限及其计算起点。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增减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当日起,三日内公告股份变动的情况。
5.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持股人的名称、住所;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6.信息披露的主体。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增减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为人。
7.信息披露前、信息披露期限内及信息披露期限届满后投资者的义务。信息披露前应当向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和允许其股份上市的交易所报告,并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投资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信息披露时的内容和投资者控制股份的变动情况有出入,对社会公众造成错误的诱导,损害他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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