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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2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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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9-24 21:09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216条
法条内容:
第二百一十六条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证券的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违法经营非上市证券交易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证券公司,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的依法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客户委托经营证券交易。本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人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必须是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时间优先的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系列关于证券交易的规定表明,证券公司所经营的交易证券主要是经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非上市交易的证券,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场外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场外进行的证券交易,又称柜台交易,即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的柜台或通过面谈、电话、电报、电传、电脑等方式直接进行的证券交易。场外交易的市场即场外交易市场,它通常是非集中交易的市场。正是由于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较严格,而相当一部分证券不符合这些条件,所以才会存在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场外交易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监管,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场外交易往往没有固定的集中统一的场所,组织性较差,在流动性和稳定性方面都不如交易所内交易,比较容易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场外交易市场一般采取议价方式个别成交,因而价格只反映单一证券供需双方的价格情况,不能反映整体市场状况;证券在场外市场交易的公司,难以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因此,我国对非上市证券的场外交易是严格限制的。证券公司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证券交易,即非经批准从事场外交易的,属于违法行为,要依据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证券公司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证券的交易的,由有关监督机构责令其改正,没收其通过经营非上市证券交易而获得的非法收入,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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