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0:46: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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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同上条一样规定的是“雇主责任”,只不过这条规范的是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例如雇佣保姆等。同样也没有规定雇主在被雇佣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后果时的追偿问题。举例如雇佣保姆去买菜,结果在菜场因口角进而动手,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均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新的司法解释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进行细化,则本法施行后恐只能继续使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判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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