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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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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4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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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18条
第十八条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程序和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程序和条件。
1.申请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应当是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申请人应当是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需要指出的是,这个代表或代理人应当经过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同意。
2.提交的文件。
(1)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验证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的共同签名,确定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就该名称核准达成意思一致。
(2)由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该证明,判断具体办理申请事项的代表或者代理人获得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的有效授权或者委托。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还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24、79、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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