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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2 11:38:3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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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通知停止支付和进行公示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解释】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通知停止支付和进行公示催告的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请求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事项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受理。受理后,一方面,为防止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被支取,使申请人的权利受损害,应当同时通知票据的支付人停止支付。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比如,票据的公示催告,可以根据票据流转的范围、转让的次数等具体情况决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一般说来,流转范围广、转让次数多的票据,公示催告的期间应当比流转范围窄、转让次数少的票据要长一些。比如,支票一般在同城转让,而汇票则更多地在全国范围转让,甚至在世界范围内转让。因此,后者的公示催告期间就应比前者长一些。公示催告的期间虽然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为了确保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示催告的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布告栏中,也可以在报纸中刊载,在广播、电视中播放。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使利害关系人能够知晓以便及早申报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醒所有收到票据的人注意该票据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要接受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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