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8-27 15:40: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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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的功用与法学生的学习
    ——厦大法学院2014年本科生迎新致辞
     
    尊敬的各位同学、家长及老师:
    大家下午好!
    我断定,今天在座的所有同学中,有相当一部分第一志愿就是法学;当然,我也相信,有相当一部分同学的本来志愿未必是法学;我甚至猜测,有一部分同学压根就不知道“法学”是怎样的学科,而更多的同学则可能不清楚即将到来的法学院四年,我们能学到什么。换言之,我们花费父母这么多钱、耗掉自己四年美好青春待在法学院,后者到底能带给我们什么?
    首先,我们可以学到基础的法律知识、理论,通过这些我们将有更大的机会通过统一司法考试从而具备从事法律实务的职业资格。但可能有同学立马就会有疑问:我的表哥或堂姐是学外语或经济的,但他(她)也照样考过了司法考试,这样一来,岂非法学院的四年并不必要?
    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其次,我们可以在法学院学到像一个法律人那样观察世界、思考问题,也就是说,学到法律思维——而这是比通过司法考试更实质的法律职业从业资格。有人说,法律人并没有独特的思维方式,也并不存在独立的迥异于其他职业的所谓“法律思维”。这话或许是对的,如果它指的是所有其他人都可以像法律人那样思维的话。但如果它说的是法律人思维并没有任何个性,则至少我个人并不赞成。那同学们可能会问,“老师,到底什么是法律人思维的个性?”我今天不打算回答,而期望同学们在今后的大学四年中自己去摸索答案。我之所以有这种期望,不仅仅因为我并不认为自己对这个问题的认知就一定超越了在座的各位,还因为我认定:求知即探索未知、积累已知的过程,而这是一个绝妙且不应该、事实上也无法为他人替代的过程。
    我想,法学院的表面功用大概就在于如上两方面,或者说,正是如上两方面决定了法学院作为高校一个学院的个性所在。但老实说,我并不认为这是法学院最重要的功用。我认为法学院最重要的功用是:通过给大家提供一个学习法律的机会,来学习如何学习新知,并通过这个学习过程养成独立且健全的人格。事实上,这其实也正是“大学教育”或者说“高等教育”与“高职教育”的区别所在:后者可能也提供基础的专业知识、理论,并促进你养成相应的职业思维,但后者对于学习能力的提升以及个人人格的健全则并不重点关心。当然,这也解释了何以部分毕业生在校期间成绩似乎并没有多么突出,但走向工作岗位后却能够迅速脱颖而出——这些同学的成功不是偶然的,因为他们在大学期间尽管考试成绩并不如何出色,但却真正地学会了如何学习并养成了健全的人格。显然,高等教育、当然也包括高等法学教育的这两个根本目标无法通过一两次书面考试来评定。
    所以,我希望同学们在接下来的四年大学生活中,没有必要过分看重一时一地的得失,譬如说某次期末考试有一门功课没有达到90分,或某次评优没有成功,而更应看重的是:相对于我的整个法学院学习目标(学习如何学习并健全个人人格)而言,当下这件或这些事儿真的如此重要吗?在这里,我也想特别对那些第一志愿并非法学的同学们说:如果你本来的志愿是历史或数学也没有关系,因为只要你通过四年踏踏实实的法律学习学习到了如何学习但仍然“不改初衷”,那么,将来你转行从事你的本来志愿也必有极大的机会获得成功。
    所以,我希望同学们在接下来的四年大学生活中,除了努力学好法律知识、养成法律思维外,应该大大地拓展自己的视野。这意味着尤其不应把自己的阅读面局限在法学尤其是法学教材领域。这不仅仅因为所有其他的学习都有助于你掌握如何学习的艺术,也因为对法律人来讲本就应该了解所有的世事人常——毕竟,没有发生在虚空中的案件,所以你必得了解、通透案件的方方面面你才可能拿出一个最妥切的应对方案。在这个意义上,我赞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布兰代斯(Justice Louis Brandeis)先生的如下论断:“一个不研究经济学、社会学的法律人最适合的角色(不是从事法务工作,而)是社会公敌”[1]。
    也所以,我冒昧地提一个看起来可能有点武断的建议供大家参考:如果你期望自己四年后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法学学子,那么,或许你从今天开始就应彻底重思自己中学阶段那一套曾带给你书面考试辉煌成绩的学习方法和生活样态,进而重建自己的学生生涯。
    最后,热烈并真诚地欢迎大家成为厦门大学法学院的一员!
    谢谢。
                                              2014年8月25日
    [1] 原文是:A lawyer who has not studied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is very apt tobecome a public enemy. 转引自Lawrence Rosen, Law as Culture: An Invitation, Princeton: PrincetonUniversity Press, 2006, P.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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