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13日07:28 民主与法制时报张晓娜
核心提示:马瑞芝:7月30日,最高检发布一条微博引起了我的关注,吉林73家法院设立检察官工作室。我在后面留言:谁来监督检察院?
7月11日,“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让马瑞芝如释重负,她在微博上写道:尘埃落定,阿门。
44岁的马瑞芝是河北省唐山市汉沽农场人民法庭(以下简称汉沽农场法庭)一名审判员。此前,因其办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引发案外第三人上访,而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起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其无罪,抚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为由提出抗诉,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经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公开开庭后,(2014)秦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书最终还了马瑞芝的清白。
此时,马瑞芝的微博说明仍停留在:原来窦娥是个法官啊,唐山的。
案件导火索
事情起因源于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审理。
2009年7月24日下午,汉沽农场法庭庭长李树礼指派马瑞芝承办该案。
该案的原告是汉沽农场的居民,起诉居住在丰南区的被告欠其38万元人民币。因为原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两人自愿签订的协议书,马瑞芝依据二人意愿出具了调解书。
不得不提的是,马瑞芝所在的汉沽农场法庭有其“特殊”的一面。
其前身是于1976年设立的企业法庭,但关系始终没有理顺,虽被授权行使区县一级法院的权力,可又无自己的公章。其法律文书由唐山市丰南区法院统一编号,加盖丰南区法院的印章,但“丰南法院对相关判决、裁定和执行无监督和领导责任”。
法官的工作证,统一由丰南区法院办理,但法庭的所有业务都不归丰南区法院领导,而是直接向唐山市中级法院请示、汇报。
法庭共有人员20余人,仅有3名法官,各配一名书记员,不过书记员总是调到别处帮忙,人手不够。
马瑞芝在审理该起民事案件时,也出现了当天法庭人员不齐,没有书记员的情况,这导致该案的受理及办理存在工作程序上的瑕疵。
不过,侦查机关没有任何关于涉案法官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往来的证据,也没有该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系串通恶意诉讼的证据。
在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均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参与了法庭的调解,调解书当天送达。
这起民事案件,就此了结。谁也没想到,案外第三人的上访又令该案节外生枝。
该案外第三人是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告的前妻,从2003年起,两人的离婚官司屡经波折,直到2009年6月24日,被告前妻终于拿到了胜诉判决,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此时,被告前妻才发现,她虽然胜诉了,但判决无法执行到位。因为被告的工资账户已经因为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执行冻结。
通过进一步了解,被告前妻认为马瑞芝审理的这起案件,有很大的问题,涉嫌帮助被告转移资产。于是,她到河北省政法委、河北省高院、河北省检察院、河北省涉法涉诉中心、国家信访局、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等部门,反映唐山汉沽农场法庭相关法官“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的问题,并最终导致李树礼、马瑞芝被刑事起诉。
管辖权之惑
根据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汉沽农场法庭庭长李树礼及审判员马瑞芝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明知没有管辖权而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责任。
2013年4月3日,李树礼、马瑞芝涉嫌滥用职权一案,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法院开庭审理。
由于检方起诉理由之一是汉沽农场法庭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管辖权因而也成为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那么,对于这样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汉沽农场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
在马瑞芝看来,汉沽农场法庭对此案有管辖权,是显而易见、一目了然的事情。原告是汉沽农场的居民,汉沽农场法庭是当然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管辖。同时,在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均未对此提出异议。
马瑞芝的一审辩护人王兴律师称,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批复,借款合同可以贷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作为贷方,系汉沽农场居民,汉沽农场法庭对此案有管辖权,马瑞芝办理该案于法有据,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
作为证据,马瑞芝还指出,此前,汉沽农场法庭受理的同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十多例,二审法院对法庭的管辖权大部分均予以认可。其中,负责二审的唐山市中级法院曾对汉沽农场法庭受理的三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无管辖权的裁定,但河北省高院对这三个案件均撤销了中院的裁定,认定汉沽农场法庭享有管辖权,依据正是最高院的相关批复。直到现在,汉沽农场法庭仍在审理此类借贷纠纷案件。
即便管辖权有问题,王兴律师认为那也是法院与法院之间的工作权限问题,而不应成为认定审判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理由。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定指控李树礼、马瑞芝涉嫌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判决二人无罪,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案件进入二审后,二审法院最终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由于该案历时3年多,为了一个简单明了的事实和基本的法律常识对抗辩论,马瑞芝的辩护人认为这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并深表遗憾。
上访的压力
“之所以追诉我,并不是因为检察机关对法律理解的偏差,而是由于上访压力。”马瑞芝说。
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除指控马瑞芝办理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之外,也有这样的描述:“致使该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多次上访告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关于“上访造成恶劣影响之说”,马瑞芝的另一辩护律师杨学林称:“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群众上访,可以向有关单位阐明自身的诉求,这是好事。可以让上级单位了解群众的基层呼声,也是好事。还可以帮助上级单位发现问题,惩治腐败分子,还是好事。既然上访能够带来这么多的好事,怎么会造成恶劣影响呢?”
在马瑞芝被追诉后,也有很多人认为案外第三人有特殊的背景,但事实并非如此。
“一年365天,她有300多天都在上访,靠的就是'执著'。”王兴律师说,这点也得到了马瑞芝的认可,她认为上访人是抓住了制度的“七寸”。
事实上,案外第三人的遭遇令人同情。在她的“离婚大战”中,到底存不存在法官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是否存在假案?存在恶意转移资产的情况?这些问题,她虽上访多年,却并没有得到答复。
但这是否可以成为追诉马瑞芝的理由,尚值得商榷。
起诉书中将利害关系人的上访造成的影响,作为李树礼、马瑞芝“滥用职权”行为的后果,王兴律师认为这样的指控确实贻笑大方。
“对于一个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马瑞芝如何判断在案件原被告双方之外还有一个法定审查范围之外的'利害关系人'?即便知道有这'利害关系人',一个法官如何知道她要上访?又如何控制她上访或者上访的次数?一个公民行使信访权利如果是反映合法诉求,何来恶劣影响?如果诉求无理,影响即便恶劣也应由上访人承担后果,又如何能把这一切与法官联系上?”王兴表示,对于如此多的疑问,检察机关无法自圆其说。
对于上访人,马瑞芝并无怨恨。“如果判我有罪的话,我这个时候也应该会在上访的路上,继续追诉下去,肯定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2014年8月3日,差点没成访民的法官马瑞芝这样告诉记者。
对话马瑞芝
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的马瑞芝,事业并不是一帆风顺。
1995年,她被分配到河北省唐山市汉沽农场人民法庭工作。2007年,她通过司法考试后,成为助理审判员,2009年9月成为审判员。
然而,审判员的工作也仅仅做了两年,马瑞芝就因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被追诉而戛然而止。
在经历一番煎熬后,马瑞芝等到了终审无罪的裁定。然而此时,事发已3年多,人事诸多变迁,令人唏嘘。2014年8月3日,记者拨通电话,对话马瑞芝。
记者:近况如何?恢复审判工作了吗?
马瑞芝:案子结了,如释重负。由于单位没有正式的领导,我的工作也就没再重新安排,现在从事后勤图书管理工作。
我离开审判工作已经有3年多。事一出,区领导就不让我搞审判了,将案子都移交出去。让我管档案,档案我也害怕管,后来又让我管图书、单位微博和微信、QQ群。由于QQ群让写法院和名字,我就把我的名字写上去,省高院看到后,马上给我单位打电话不让我管了。
我现在从事的后勤工作,用不到专业知识,但我愿意这样。以后也不打算接触审判工作,第一我不想了,第二别人也不敢安排我了。
记者:事发时你的心理状态?
马瑞芝:事情发生时,我有半年处于失联状态,后来何兵教授关注我的事,我才重新燃起希望。
记者:你是一个怎样的人?
马瑞芝:没有经历这件事之前,我是个比较单纯的人,没什么志向,生活平淡,想安安稳稳度过一生。
上班这么多年,我认为法律不是玩的,也没玩过法律。但这件事后,我看到好多人在玩法律。
记者:这件事情对你和身边同事带来什么影响?
马瑞芝:同事都很同情我。事情发生三四年,不止对我带来压力,而且对我身边的同事影响很大,他们都很害怕。
现在同事们谈论起某个案子来,讲的不是法律和原则,而是首先考虑谁那边会不会上访,谁那边会不会闹事,自己是否安全。
记者:案发期间,印象最深的一件事是什么?
马瑞芝:检察院第一次了解我的案子时,把我叫去,我有宾至如归的感觉,因为我觉得法院和检察院是一样按法律办事的。哪知道检察机关会无中生有。原来我是有什么说什么,通过这个事后,我就会考虑该说不该说。
记者:希望你的遭遇能给社会带来些什么?
马瑞芝:7月30日,最高检发布一条微博引起了我的关注,吉林73家法院设立检察官工作室。我在后面留言:谁来监督检察院?
检察院监督法院,但如果检察院渎职、滥用职权,谁来监督检察院?
我感觉自己这件事很有意义。推动法治进步,都得用血的代价。我个人的事是小事,但希望能通过这件事为这个制度带来些改变。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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