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5-20 15:34: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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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司法实践的立法思路
     三十几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得到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亦有显著提高。也因此,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新生事物及新生社会关系生发出来。这给原有的法律规制带来了严峻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为了规制新关系,应对新问题,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也就在所难免。这也是应对当下情势的一种较为直接的策略。但是当前媒体舆论甚至学界中动辄立法的呼吁,让笔者忧虑:以单纯的多立法和频繁立法方式来应对复杂多变且依然在动态进展中的形势是否足够,是否应该以此为首要的应对策略?
     立法应该是以司法实践的效果为导向的,因此司法实践视角来考量立法过程是有必要的。这一论证的理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改革的进程并没有停止,而是依然以相当快的速度和深度在不断展开。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是否能够持久的存续,会否因为市场的完善和经济以及科技的不断发展仅仅“昙花一现”?即使其能够得以持久的在社会生活中存在下来,那么这种新生事物必然也是随着改革进程在不断地成长和转变过程中。在这种状态下,对这一新生事物和与之相联系的人与人之间关系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规制,法律的滞后性将会因新生事物及关系不断动态变化的过程被无限放大,从而对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工具的权威性和公众确信造成消极的影响。
    其次,通过立法来应对改革过程中生发的新问题,势必会造成具体法律条文及调整对象在种类及数量上随着改革展开的持续增加。而无论如何,一个社会的司法资源都必定是有限的,这样的增加会不会出现苏力曾经忧虑过的司法部门“眼睛大,肚子小”的窘境?管得越多,并不代表权威越大。法律规制模式摊开的范围太广,极有可能带来相反的效果。由于无法做到集中力量处理问题,法律作为整体的权威性的削弱因此成为可能。
    第三,虽然经过几十年的高速发展,经济和人民生活都有极大提高,但是“中国是一个各地区发展不均衡的大国”的基本国情仍然存在。新生事物是与经济发展进而社会生活发生变化相伴而生的。因此,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发展的较快,凸显出来的问题也更集中,对于制度规制的要求也更迫切。而西部内陆地区由于发展原因其问题也许并不突出,没有较迫切的制度需求。这个时候,以被及全国的立法形式来规制是否合理,有待商榷。
    需要说明的是,我并不反对为社会新生事物立法,而仅仅是希望通过论证,说明司法视角来讨论立法问题的必要性,从而审慎立法。
    对这一进路粗略的描述是:首先:一种新生事物产生所带来的问题,能否通过法官对已有法条施用空间内合理的灵活解释来应对新问题,以原有法条来应对新问题,从而减少立法成本。其次:对于尚未在全国范围出现以及可能随着市场发展而消解掉的问题,能够通过法律以外的手段解决。诸如市场本身的调节能力、民间习惯的制约以及道德舆论的介入等等,以此来节约某些领域的司法资源。进而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来应对更为基础的,更为普遍也因此更需要司法介入的社会问题。集中力量在核心性的基础性的问题上,这应该可以成为短期内提高作为整体的法律之权威性的有效手段。
    虽然法律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最重要手段,但却不是唯一的手段,也不是万能的手段。因此,认识到规制的边界是重要的。只有知道哪些是做不到的,才能真正做好那些能够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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