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5-20 15:24:2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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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王鼎
  说起纠纷解决,我就忍不住会想起电影《非诚勿扰》里面葛大爷卖给范伟的“争端解决器”,如果遇到矛盾,都能通过简单的石头剪刀布的方式解决,那么生活可能就太平多了。可惜这只是一个美好的构想,纠纷的产生原因与表现方式形形色色,为了分清是非,化解冲突,需要我们来构建合理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现实生活中,解决民事纠纷通常有四种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其中唯二对纠纷解决的裁判有强制执行力的是仲裁与诉讼(人民调解的话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调解协议提交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才能具有强制执行力),在面对无法自行和解或调解的纠纷时,选择哪一种方式更加有利?本文将全面对比两者的异同,帮助人们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正确选择(本文的仲裁内容参考《仲裁法》及司法解释,《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郑州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
  一、启动条件
  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方式,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来解决民事纠纷,它的启动依据源于法律赋予司法机关对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因此,任何民事纠纷都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仲裁的启动条件则是基于当事双方合意,共同委托授权仲裁机构来解决,因此,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有效合法的仲裁协议才能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在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时,仲裁机关首先就要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签订了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
  实践中,双方经常会在签订主合同时,在合同的纠纷解决条款中直接约定解决方式。
  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出现纠纷后又都愿意通过仲裁解决的,那么可以签订一份仲裁协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否则仲裁申请将不被受理。
  二、当事人
  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仲裁中的当事人只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人相当于诉讼的原告,被申请人相当于诉讼的被告。基于仲裁协议相对性原则,第三方不能申请参与仲裁。仲裁的裁决书效力也不能约束第三方。如果双方争议的事项涉及第三方利害关系,应该如何处理,《仲裁法》没有规定,我认为这种纠纷不适用于仲裁,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诉讼和仲裁的当事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每个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不能超过2名。
  三、管辖机构选择
  仲裁机构的选择更加自由。
  在诉讼中,对于管辖法院的规定是严格和固定的,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以及协议管辖。其中,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都是法定的。对当事人来说有一定选择余地的是协议管辖,对于合同与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从以下五个地方选择一个地方的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在实践中,这一约定往往有利于优势方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来管辖,例如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同拟定方选择和对方在自己公司所在地签约,然后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这样在诉讼时可以节约成本,避免客场作战。
  仲裁机构的选择不受上述的限制,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仲裁委员会来对纠纷进行裁决。注意仲裁机构的选择必须唯一且清晰明确,有些城市没有仲裁机构,例如不设区的县级市是一律没有仲裁机构的,有些城市有多个仲裁机构,例如北京,因此在协议中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全称,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选择两个或以上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双方又不能确定的,选择无效。
  四、审判员与仲裁员的来源
  仲裁员的进入门槛更高。
  审判员是法官,属于国家公务人员,我国的法官等级分为四等十二级,担任法官的基本条件包括年满23岁,具备法律知识(通过司法考试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定年限(根据学历与法院级别,1到3年不等)。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的来源一般是工作满8年以上的律师、审判员、仲裁工作人员,以及有高级职称的法学教师等, 可以说都是有多年工作经验的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从聘任条件来看高于法官。
  五、受案范围
  法院受案范围更广。
  法院可以受理一切民事纠纷,没有例外。
  仲裁机构受理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的有:
  1、对于有关婚姻、收养、继承等的人身关系纠纷不受理;
  2、对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受理;
  3、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受理,这一条我觉得没有必要写明,因为行政争议本就不在仲裁机构的规定受理范围之内,无需再次注明。
  六、合议庭与仲裁庭的组成
  当事人在仲裁员的选择上有自主权。
  诉讼中合议庭人员的组成由法院确定,组成人员包括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普通程序的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是3人,简易程序是审判员独审,对于合议庭人员,除非有需要回避的情形,否则当事人无权提出异议。
  仲裁庭的组成人数是3人或1人,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如果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那么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七、审理效率
  在审理效率上,仲裁效率更高,这体现在:
  1、审级与审限上,仲裁的审级少,时间短。
  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做出后并不立即生效,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进行二审,二审的判决是终审。例外规定:最高院的一审裁判,一审调解结案的案件,小额诉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除了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管辖异议以外的其它一审裁定书,上述是实行一审终审,裁定、判决书(以下简称“裁判”)做出后立即生效,不得上诉。除此以外其它的裁判都适用两审终审。普通程序的一审审限是立案之日起6个月(可以延长),简易程序是立案之日起3个月。二审是立案之日起3个月(可以延长),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限是立案之日起30日。也就是不延长审限的话,一审加二审共需要9个月时间。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做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执行裁决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的审限是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4个月(可以延长),简易程序是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2个月。
  2、仲裁有分段裁决制度
  诉讼需要等全部案件事实查清后,法院才能依法对当事人所有诉讼请求一次性判决。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对于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剩余事实查清后,再行裁决,“且查且裁决”。
  八、审理程序
  诉讼与仲裁在审理程序上面有诸多相同之处。包括:组成合议庭(仲裁庭),申请回避,交换证据,开庭,质证,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请求,提出反诉(反请求),调解,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执行等。
  除了审级不同,两者在审理程序上还有一些区别:
  1、诉讼的审理以公开为原则,仲裁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
  诉讼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包括审判主体公开,庭审公开,判决公开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以及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论公开审理与否,判决是一律公开宣告的。现在法院系统正在开展裁判文书上网行动,以后在网上能查到各类案件的判决。
  仲裁一般不公开开庭,也不公开裁判,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
  2、申请回避的后果不同;诉讼中因回避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无需重新进行。因为回避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前就提出的,对于案件的审理并无太大影响。仲裁中因为回避更换仲裁员的,是否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庭决定。这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自由选择余地。
  3、仲裁中没有强制措施;诉讼中,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员,法院可以采用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多种措施。仲裁庭没有使用强制措施的权力。
  4、表决方式不同
  诉讼中合议庭的表决方式是少数服从多数。按照一致意见或者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有重大分歧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仲裁中仲裁庭的裁决是按照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5、判决书、裁决书内容要素不同;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的负担和裁决日期。但是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判决书的内容是法定的,不能更改。
  九、对判决、裁决的监督
  诉讼有更多的监督方式。
  对于生效判决、裁定书中的错误,出现的笔误可以通过裁定补正,而其他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进行救济
  民诉法设立了再审程序来防止错判漏判的情形,再审程序包括法院自行再审,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抗诉,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再审的情形有十二种,包括证据(新证据,缺乏证据,伪造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重大程序错误,审判员枉法裁判等。从制度上保证当事人能得到公平合理的司法救济。
  仲裁的监督手段相对简单。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对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遗漏未作裁决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
  而如果是其他错误,仲裁庭不会自行重新仲裁,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六种,包括仲裁程序违法、证据伪造或隐瞒以及仲裁员枉法判决。法院不对裁决中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因此,如果仲裁裁决没有违反程序,但是内容上偏向一方当事人,另一方除非有确实的仲裁员枉法的证据,否则很难通过法院获得救济。法院做出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之后,当事人可以另立仲裁协议,重新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费用
  仲裁更加昂贵。争议金额越小,诉讼的费用优势越明显。
  诉讼费用主要是案件受理费,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在2007年4月1日施行。
  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与案件处理费两项,案件处理费为预交费用,包含仲裁员办案的差旅费,复制送达文书的费用等等,按实际支出多退少补。具体费用交纳办法由各地仲裁机构制定(本文参考《郑州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
  两种方式费用的计算都是根据争议标的金额来计算的,并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下面以分别以争议金额100万与1万的案子为例。
  争议金额100万元。
  诉讼的案件受理费,一审的受理费是13800元,也就是争议金额的1.38%。一审后如果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假设上诉人请求金额仍是100万元,那么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仍是13800元,二审判决发回重审的,退还上诉费用。二审下来,共计27600元。
  仲裁一裁终局,案件受理费是18550元,案件处理费是9500元,共28050元。大概相当于一审费用的1倍,和一审加二审的费用相当(不考虑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况)。
  争议金额为1万元。
  那么诉讼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为50元。仲裁的费用为案件受理费550元,案件处理费700元,总结1250元,是一审诉讼费用的25倍。
  要注意的是,仲裁和诉讼的费用都是由原告(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双方各自的承担比例。
  在诉讼中,当事人交纳费用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在仲裁中,有困难方可以申请缓交仲裁费用,不能减免。
  根据上述的比较,仲裁的主要特点是:受案范围有限;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庭人员);审理效率更高;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对裁决结果的监督宽松。诉讼的主要特点是:受案范围逛;当事人选择余地小;审理时间长;更加注重公平(二审终审,审判监督程序);费用较低。
  这种比较有点类似物流行业中的邮政和顺丰快递,一个分布广,物流时间久,费用低;一个数量有限,时间快,费用高,客户的自由选择度高。同时作为法律赋予权力的领导者,邮政制定的行业基本规则,顺丰也需要遵守。
  比较来看,诉讼与仲裁两者在特点上有互补的地方,并没有绝对优劣之分,不同的特点适应不同的“客户”。多数民商事纠纷两者都可以选择。而某些特定案件,两者在选择上就存在一定的区分度,举例来说,经济发达地区或省会级以上城市中的标的额较大的商事纠纷,当事人选择仲裁的话,可以挑选有丰富相关领域法律经验的仲裁员来仲裁(2012年全年各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涉港澳台案件和其他涉外案件1521件,占案件总数的2%,这2%仍然集中在广东、福建、上海、北京等沿海地区和经济较发达的省市)。而发生在没有仲裁委地区的普通的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考虑到成本问题,诉讼可能是更优先的选择。
  根据统计,2012年全国仲裁委员会达到219个,共受理案件96378件,案件标的总额1315亿元,比2011年增加了182亿元,平均每个案子的标的额为136万余元。仲裁的案件数量远远小于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2011年已超过650万件),但是个案的标的额很高。这也能帮助我们在选择纠纷方式时,有更直观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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