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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文海宣) 2011年10月,郭女士驾驶小轿车与杨某驾驶的越野车发生碰撞。之后,杨某驾驶越野车连续三次倒车,重复撞击郭女士驾驶的小轿车后逃逸。有现场目击者当场拍照,郭女士随后报警。事故发生后,某网友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我女友驾车被撞,肇事司机驾车冲撞三次并逃逸…车号XXXXXX,求人肉!”两天后,胡某使用其微博发帖公布了逃逸车辆的车主杨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车型等具体信息,并称“那人就是个土财主”。有网友跟帖问“你怎么这么强,什么底都能拉出来”,胡某回复:“利用职务之便。”之后,杨某向法院起诉胡某、某保险公司、某微博公司,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据查,胡某为某保险公司职员,杨某的越野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保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与其身份证号码、汽车牌号之间的对应关系属于个人隐私,他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披露。杨某驾驶汽车撞击其他车辆后逃逸,其行为确属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胡某作为掌握公民信息的保险公司人员,如欲帮助受害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遵循合法程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采取适当方式对相关信息的传播范围设定必要限制,以便在追究违法行为的同时,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其他民事权利。胡某在互联网上公布杨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汽车牌号、型号等个人信息,虽然目的正当,但方法欠妥,未对相关信息的传播范围进行必要限制,导致杨某的隐私信息处于普通公众均可获得的状态,侵犯了杨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胡某获取涉案信息虽利用职务之便,但其发布涉案信息与职务无关,故胡某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保险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不得泄露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已尽相应管理义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微博公司在收到律师函3日内,将涉案信息删除,可见其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了法律义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杨某实施违法行为在先,且其未举证证明胡某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胡某在其微博置顶位置连续7日向杨某赔礼道歉,驳回了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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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文海宣) 2011年10月,郭女士驾驶小轿车与杨某驾驶的越野车发生碰撞。之后,杨某驾驶越野车连续三次倒车,重复撞击郭女士驾驶的小轿车后逃逸。有现场目击者当场拍照,郭女士随后报警。事故发生后,某网友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我女友驾车被撞,肇事司机驾车冲撞三次并逃逸…车号XXXXXX,求人肉!”两天后,胡某使用其微博发帖公布了逃逸车辆的车主杨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车型等具体信息,并称“那人就是个土财主”。有网友跟帖问“你怎么这么强,什么底都能拉出来”,胡某回复:“利用职务之便。”之后,杨某向法院起诉胡某、某保险公司、某微博公司,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据查,胡某为某保险公司职员,杨某的越野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保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与其身份证号码、汽车牌号之间的对应关系属于个人隐私,他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披露。杨某驾驶汽车撞击其他车辆后逃逸,其行为确属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胡某作为掌握公民信息的保险公司人员,如欲帮助受害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遵循合法程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采取适当方式对相关信息的传播范围设定必要限制,以便在追究违法行为的同时,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其他民事权利。胡某在互联网上公布杨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汽车牌号、型号等个人信息,虽然目的正当,但方法欠妥,未对相关信息的传播范围进行必要限制,导致杨某的隐私信息处于普通公众均可获得的状态,侵犯了杨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胡某获取涉案信息虽利用职务之便,但其发布涉案信息与职务无关,故胡某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保险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不得泄露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已尽相应管理义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微博公司在收到律师函3日内,将涉案信息删除,可见其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了法律义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杨某实施违法行为在先,且其未举证证明胡某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胡某在其微博置顶位置连续7日向杨某赔礼道歉,驳回了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