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5-7 09:40: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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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满美华
  案情
  王某与李某于2010年结婚,同年生女媛媛,媛媛出生后不久就经常性发高烧,到医院检查竟患有先天遗传性梅毒,随后,王某与李某共同进行了身体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李某身体健康,而王某身患梅毒。经过三四年的治疗,王某仍未治愈。2014年3月,李某来到汉寿县法院蒋家嘴法庭,以王某身患梅毒为由要求与之离婚。(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法院是否应以王某身患梅毒为由准许二人离婚。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身患梅毒,且久治未愈,严重影响了夫妻二人生活,法院应判决准许二人离婚。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身患梅毒,并不能认定系其对婚姻不忠,更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达不到婚姻法规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条件,法院应判决不准许二人离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国家制订婚姻法的宗旨是为了维持和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而夫妻双方要解除婚姻关系必须符合感情完全破裂等严格的法律条件。如果单凭婚姻中的一方患上性病就判决离婚,是既不科学也不合法的。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虽然在婚后王某被发现感染梅毒,影响了夫妻生活,但梅毒并非不治之症,只要继续用科学方法治疗,仍有康复的可能性。若此时离婚,势必影响王某的治疗,对王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助,继续坚持治疗,二人仍有美好的未来。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有修复的可能和必要,且原告李某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王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应依法驳回李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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