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5-7 09:38: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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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陆亚琴
  日前,江苏宜兴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不当超车而引发的无碰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不当超车人庹某承担事故损失30%的赔偿责任。
  2013年4月12日17时45分左右,庹某无证驾驶电瓶三轮车途中,在距离前方同车道钱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二、三米时,从钱某左侧超车,紧接着在距离钱某车辆五、六米后庹某又打回到原车道。在这个过程中,钱某所驾电瓶三轮车侧翻,造成钱某受伤、钱某车上乘员储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庹某、钱某车辆均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技术部门鉴定钱某车辆上三处擦痕均为倒地时与地面形成。交警部门经调查确认,因无法查明钱某驾驶电瓶三轮车在行驶中翻车的原因,从而无法确认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事后,储某家属以庹某造成交通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庹某赔偿各项损失29万余元。庹某则以所驾车辆未与死者所乘车辆碰撞,自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为由,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交警部门做出了无法确认当事人事故责任的认定书,但我国相关交通法规对机动车超车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庹某在超越同车道钱某车辆时,与前车距离较近,超车后又在与被超车辆较近距离时驶回原车道,其同车道近距离的超车行为属危险行为,足以引起被超车辆驾驶人惊慌导致车辆失控。而钱某在被超车时,因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车。为此,钱某的过错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庹某的过错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小,负事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点评:在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中,碰撞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动车驾驶过程中,超车属危险行为,超车人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确保与被超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本案中,被告庹某显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近距离超车,致使被超车人钱某惊慌失措,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车辆虽未与钱某车辆发生碰撞,但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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