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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肖福林) 一80后男子,通过开办两家公司作为作案工具,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形下,以公司的名义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向其他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14份,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500多万元。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对被告人邓炅飞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邓炅飞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其实际控制的日月新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中大辉盛贸易有限公司以票面金额3.6%左右的价格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547695.52元,票面税额合计人民币93108.2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40803.76元;以日月新贸易有限公司、合众强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4.8%左右的价格向汉方新科技股份公司等33家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08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0388881.2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5166110.2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5554991.51元。 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邓炅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炅飞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259218.5元,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本案择期开庭审理。 (文中姓名及公司名称均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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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肖福林) 一80后男子,通过开办两家公司作为作案工具,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形下,以公司的名义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向其他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14份,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500多万元。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对被告人邓炅飞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邓炅飞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其实际控制的日月新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中大辉盛贸易有限公司以票面金额3.6%左右的价格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547695.52元,票面税额合计人民币93108.2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40803.76元;以日月新贸易有限公司、合众强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4.8%左右的价格向汉方新科技股份公司等33家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08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0388881.2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5166110.2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5554991.51元。
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邓炅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炅飞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259218.5元,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本案择期开庭审理。
(文中姓名及公司名称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