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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执业律师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并在诉讼中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应当适用《律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批复 2005-08-11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函[2005]234号 发布日期:2005-08-11 执行日期:2005-08-11 失效日期:1900-01-01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闽司(2005)169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执业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并在诉讼中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予以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律师无论以律师身份还是非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承办案件,其行为均应当符合《律师法》的规定。对于有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因此,执业律师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应当适用《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给予处罚。 此复。 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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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执业律师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并在诉讼中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应当适用《律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批复
2005-08-11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函[2005]234号
发布日期:2005-08-11
执行日期:2005-08-11
失效日期:1900-01-01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闽司(2005)169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执业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并在诉讼中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予以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律师无论以律师身份还是非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承办案件,其行为均应当符合《律师法》的规定。对于有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因此,执业律师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应当适用《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给予处罚。
此复。
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