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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 13:41: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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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10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修改后的条例要求,负责国家工作人员选任工作的机关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考察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法律知识学习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定期进行考试。录用公务员,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列入考试内容。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无故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意义
  首先,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法制教育方针政策的必要。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要普及法制教育。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制教育,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致意法制国家。可见,加强法制教育,是党和国家既定的一项方针政策,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条例》的目的就是用立法手段保障它的贯彻落实。其次,制定《条例》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期性、战略性的客观要求。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建设社会注意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制,深化法制教育。因此,在改革和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对法制教育绝不能有丝毫的放松。我们必须从培养和提高全省公民法律素质,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高度看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采取立法这一长远的战略性措施,强化法制教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第三,制定《条例》是总结多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得出的结论。要巩固和发展十多年普法工作的成果,就必须把时间中摸索和积累的大量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规,使之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发挥。总结十多年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教训,只有指定法制教育地方性法规,形成较为完整的约束制约机智,使全民法制宣传这一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步入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才能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加适宜新形式发展的需要,并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为实现依法治省和依法治国目标奠定基础。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基本要求
  《条例》第四条对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原则做出了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与法制实践、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采取统一规划,分级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进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是:1、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2、社会注意市场经济法律、法规;3、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4、与公民权利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第七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要求是:1、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广大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2、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3、提高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忠于国家法律,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4、推动各行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专业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法律知识,自觉地依法管理、依法经营;5、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培养具有法制观念的社会主义合格人才。
  (二)宣传教育主管部门
  《条例》第八条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并明确了主要职责。
  (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责任
  《条例》第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都应当将法制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度。这一规定从总体上强调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责任。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等,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责任。
  (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试、考核
  为保证法制宣传教育的质量和成效,《条例》对考试、考核作出了规定。《条例》第九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建立考试、考核制度。《条例》第九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建立考试、考核制度。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法制宣传教育考试、考核具体办法,编写全省统一的法制宣传教育教材。
  (五)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具有任免权的国家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相应的法律知识考试和执行实绩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任命。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他们依法管理各项事业的能力。将干部学法情况和领导干部任免结合起来,是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刚性要求和有利的促进。
  (六)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奖惩
  为了使《条例》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保障其顺利实施,《条例》还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奖惩做了规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考核没有达到过顶标准的,有同级任命政府或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寓意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处分权的机关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法制宣传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有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授予机关撤消其相应的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规定,县以上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影响本辖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的,由上级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同级任命政府对起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把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引向深入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进入了有发可依的新阶段。因此,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切实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关系全局的战略任务,摆到重要议程,纳入中心工作统一部署。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目标责任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人员、经费、设备等空难问题。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切实履行其职责,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发挥好领导、管理、监督、协调的职能,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把法制宣传教育引向深入。三是个部门要积极履行《条例》规定各项职责。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社会行政执法部门,经济、文化、教育、新闻、出版部门及其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度,齐抓共管,形成合理,才能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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