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38:5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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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场建设保障资金投入利用立体空间建公共停车场
  ——增加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区域建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18日,记者从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会议上获悉,在经过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和广泛征询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部分条款得到了补充、完善,并有望在即将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上审议通过。
  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在停车场规划方面,《条例》(草案)新增加了“市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资金投入”的条款。
  ——在停车场建设方面,《条例》(草案)增加了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等区域,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内容。
  ——在停车场使用方面,为使原有“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配建专用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条款更具可操作性,《条例》(草案)补充了相关的手段措施:产权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要明确标注相应空间的使用用途,针对规划为停车场的空间,工商部门不能办理其他用途营业执照等。
  停车场位置变化要向社会公布
  ——在停车场监管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经营性停车场应当明示收费标准。不标注收费标准的,将由交通部门予以相应处罚。此外,《条例》(草案)还增加规定,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建立全市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市民停车时可通过该系统获悉在该停车场是否还有空车位及其位置等。条例还增加规定,停车场位置如发生变化,要向社会公布。
  ——在市民权利保障方面,《条例》(草案)增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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