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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出台办法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奖励和保护办法4月1日起实施 事迹特别突出者将获得不少于5万元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可享就业优先权 今年4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正式实施,自治区范围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权益将得到法律保障。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者将获得不少于五万元的奖励。 2月24日,《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该办法已于2月2日在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于见义勇为奖励进行了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在自治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提请自治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励;事迹突出,在州、市(地)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提请州、市(地)政府(行政公署)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不低于三万元的奖励;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提请县(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不低于一万元的奖励。 同时,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发给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十倍、二十倍、十倍的奖金。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贫困县(市)执行规定确有困难的,由自治区财政对不足部分给予补助。 延伸阅读 ●县级以上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 《办法》明确,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举荐、确认、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国家级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举荐、确认、奖励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接受社会捐赠等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资(基)金主要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抚恤、慰问;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补助;为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生活困难的亲属提供资助;办理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无记名人身保险;其他需要支付的费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专项资(基)金管理部门捐赠。 ●五种行为可认定见义勇为 《办法》规定: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抓获通缉的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以及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等五种行为,可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确认见义勇为 《办法》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由县(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组织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申报、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可依职权进行确认。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请求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举荐材料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收到请求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举荐材料后,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符合上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条件的,可以逐级向上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提请确认,并按照办法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提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证明材料。因特殊原因,可酌情延长。 ●多方面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 《办法》规定,对于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要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组织抢救、治疗。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和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误工费、伤残辅助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由致害人或者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承担,另外受益人也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应参加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基金支付;见义勇为人员系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待遇支付。 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在治疗期间,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所在单位,应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见义勇为者可享就业优先权 《办法》规定,同等条件下,见义勇为者享有就业、入学、入伍、晋职、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的优先权。获得自治区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享受自治区劳动模范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确有困难,又想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费减免照顾。 因见义勇为伤残、牺牲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落实相关待遇,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在经济、生活等方面给予扶助。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其获得的见义勇为奖金和抚恤金等不列入家庭收入计算基数。 ●见义勇为人员和亲属受保护 《办法》明确,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或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开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请求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逃逸、隐瞒受益事实、拒绝作证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应当予以查证,并向社会曝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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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出台办法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奖励和保护办法4月1日起实施
事迹特别突出者将获得不少于5万元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可享就业优先权
今年4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正式实施,自治区范围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权益将得到法律保障。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者将获得不少于五万元的奖励。
2月24日,《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该办法已于2月2日在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于见义勇为奖励进行了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在自治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提请自治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励;事迹突出,在州、市(地)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提请州、市(地)政府(行政公署)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不低于三万元的奖励;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提请县(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不低于一万元的奖励。
同时,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发给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十倍、二十倍、十倍的奖金。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贫困县(市)执行规定确有困难的,由自治区财政对不足部分给予补助。
延伸阅读
●县级以上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
《办法》明确,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举荐、确认、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国家级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举荐、确认、奖励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接受社会捐赠等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资(基)金主要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抚恤、慰问;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补助;为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生活困难的亲属提供资助;办理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无记名人身保险;其他需要支付的费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专项资(基)金管理部门捐赠。
●五种行为可认定见义勇为
《办法》规定: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抓获通缉的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以及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等五种行为,可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确认见义勇为
《办法》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由县(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组织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申报、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可依职权进行确认。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请求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举荐材料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收到请求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举荐材料后,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符合上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条件的,可以逐级向上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提请确认,并按照办法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提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证明材料。因特殊原因,可酌情延长。
●多方面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
《办法》规定,对于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要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组织抢救、治疗。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和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误工费、伤残辅助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由致害人或者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承担,另外受益人也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应参加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基金支付;见义勇为人员系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待遇支付。
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在治疗期间,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所在单位,应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见义勇为者可享就业优先权
《办法》规定,同等条件下,见义勇为者享有就业、入学、入伍、晋职、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的优先权。获得自治区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享受自治区劳动模范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确有困难,又想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费减免照顾。
因见义勇为伤残、牺牲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落实相关待遇,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在经济、生活等方面给予扶助。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其获得的见义勇为奖金和抚恤金等不列入家庭收入计算基数。
●见义勇为人员和亲属受保护
《办法》明确,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或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开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请求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逃逸、隐瞒受益事实、拒绝作证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应当予以查证,并向社会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