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33: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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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公诉案件质量,防止因起诉错误、起诉质量不高造成的无罪案件,减少因认识分歧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无罪案件,甘肃省检察院公诉办公室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和检察院领导指示精神,结合全省公诉工作实际,于近日制定出台了《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高公诉案件质量防止和减少无罪案件的意见》。
  《意见》规定要提高公诉案件质量,防止和减少无罪案件发生,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全省各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实体与程序兼顾,坚持疑罪从无,坚决摒弃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思想。要坚持案件质量是公诉工作生命线的理念,高度重视案件质量,充分认识无罪案件对公诉案件质量和检察机关执法形象的不良影响,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防止和减少无罪案件。
  《意见》确定要从五个方面健全侦诉配合与制约机制,确保案件质量。一是加大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力度。公诉部门应当与侦查机关建立重特大案件办案情况通报制度,并及时派员介入重特大案件的侦查,提前在侦查环节预防无罪案件的发生。二是建立完善相互参加研究案件的制度。侦查机关(部门)在研究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邀请公诉部门派员参加的,公诉部门应积极派员参与;对争议较大的案件,公诉部门也可以邀请侦查人员参加研究。三是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办案实际,公诉部门应当与本院的自侦、侦监部门和公安侦查、法制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执法思想,研究和解决案件质量问题。四是建立健全个案通报制度。公诉部门应及时向本院侦监部门和侦查机关(部门)通报捕后不诉和捕后判无罪的案件。五是邀请侦查人员旁听法庭审理。
  《意见》明确要进一步提高审查案件的能力,严把审查起诉关。要强化公诉人员的责任意识、证据意识;要严格执行办案制度,承办人应当依法提讯(讯问)犯罪嫌疑人,认真听取和核实其辩解理由,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证据和无罪辩解理由,并及时依法核实;要进一步规范审结报告的制作;要准确把握起诉标准;高度重视庭前准备工作,着力提高出庭水平;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作用;要定期与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力争检法之间对同类案件的证据认定标准、法律适用等达成共识。
  《意见》规定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协调,合理运用办案制度。要完善诉前请示和风险评估机制,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起诉后有可能被判决无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请示汇报,并将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的指导意见一并提交该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要增强对下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合理运用退回补充侦查与不诉、撤诉制度。
  《意见》要求要加强对无罪案件的抗诉和分析总结,强化对无罪案件的监控和责任追究。要切实履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能。无罪案件发生后,符合抗诉条件的,应依法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对下级检察院提抗的无罪案件,认为抗诉意见正确的要予以支持。要加强对无罪案件的分析总结,无罪案件发生后,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对产生无罪案件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认真整改,办案单位的检察长应当亲自阅卷,并就无罪案件情况到省检察院进行汇报。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无罪案件定期进行系统的总结和分析,督促下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及时进行整改。要强化对无罪案件的监控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无罪案件一案一报制度,无罪案件发生后,办案单位必须在接到一、二审无罪判决(裁定)书后三日内,将判决(裁定)书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报省检察院公诉办公室,起诉书和无罪分析报告的报送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省检察院公诉部门成立无罪案件复查小组,定期对无罪案件进行复核审查,复查小组要对无罪案件提出审查意见;无罪案件被认定为错案、起诉错误或起诉质量不高的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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