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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对代表法原则性规定的内容,予以细化和补充;对代表法虽没规定,但在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予以确定,以细化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 根据新修改的代表法,修订草案增加了代表对询问的内容和范围,质询案、罢免案的提出和处理程序,代表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要求和程序等内容。细化了议案的范围和内容,明确了哪些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结合我省代表活动的实践经验,修订草案对各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活动的时间作了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不少于15日,自治州、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不少于12日,县级人大代表不少于10日,乡级人大代表不少于7日。 修订草案还对代表的监督作了细化:“代表不在原选区居住的或者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每年至少应当向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一次履职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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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对代表法原则性规定的内容,予以细化和补充;对代表法虽没规定,但在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予以确定,以细化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
根据新修改的代表法,修订草案增加了代表对询问的内容和范围,质询案、罢免案的提出和处理程序,代表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要求和程序等内容。细化了议案的范围和内容,明确了哪些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结合我省代表活动的实践经验,修订草案对各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活动的时间作了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不少于15日,自治州、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不少于12日,县级人大代表不少于10日,乡级人大代表不少于7日。
修订草案还对代表的监督作了细化:“代表不在原选区居住的或者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每年至少应当向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一次履职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