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25: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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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正案》颁布
  有效维护房屋产权人权利
  近日结束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正案》(以下称《修正案》)。此次修正,在维护房屋产权人权利方面“亮点”不少。
  该《修正案》对大开间房屋,如商铺、车库等特定空间的房屋权属登记作出规定,明确规定如大开间未用墙体分割,由两个以上房屋买受人所有的房屋,应当登记为共有;如大开间已经用明确而固定的标志区分,且该区域已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并且可以独立使用的,可以登记在单个房屋买受人名下。同时规定,明确房屋权属证书必须附具房屋建筑平面图和建设用地宗地号。初始登记还必须附具建设用地宗地图,明晰了房屋权利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情况,加大了对房屋权利人知情权的保护。
  《修正案》规定,预购、预租房屋都可依法办理预告登记,预购或预租房屋,房屋预购人或预租人可以凭签订的预购房屋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这意味着购买新建商品房、集资房和二手房的购房人可通过预告登记取得物权效力,有效防止出卖人“一房二卖”。《修正案》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在规定时间内为群众办理房产证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必须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并协助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或不协助预购人同时办理转移登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又为其办理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或批准房屋预售许可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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