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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审议通过动物防疫条例 使用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面临重罚 今天(8 月3 日)上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细化了对餐饮业等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标准,并将最低处罚标准由一审时的3000元提高到5000元。 在向常委会做审议结果报告时,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栾丽娜指出,一审及后续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委员提出,一审草案部分处罚条款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应当予以细化,且存在部分处罚规定过轻的问题。 对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餐饮服务者、集体伙食单位以及从事肉食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这一违法行为加大处罚的力度。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条例第四十八条对使用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处罚做出细化规定:存在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相关动物、动物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据了解,一审草案对此只是规定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有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标准做出细化规定,也没有将集体伙食单位纳入调整范围。 栾丽娜介绍说,根据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湖北实际,法制委员会还将草案名称由《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改为《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以适应该省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 对有委员提出对城市和乡村地区的犬类全部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建议,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涉及面广,立法要求对每一只犬都进行免疫接种,难度很大且不具可行性,为此条例不宜做出“一刀切”的规定。 对此,条例授权市州、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同时,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兽用狂犬病疫苗价格的监管。 此外,条例还对政府在基层动物防疫人才引进、培养,乡镇、街道、村动物防疫基础工作,配备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人员等做出规定,进一步完善“以钱养事”机制,以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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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审议通过动物防疫条例
使用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面临重罚
今天(8 月3 日)上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细化了对餐饮业等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标准,并将最低处罚标准由一审时的3000元提高到5000元。
在向常委会做审议结果报告时,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栾丽娜指出,一审及后续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委员提出,一审草案部分处罚条款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应当予以细化,且存在部分处罚规定过轻的问题。
对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餐饮服务者、集体伙食单位以及从事肉食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这一违法行为加大处罚的力度。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条例第四十八条对使用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处罚做出细化规定:存在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相关动物、动物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据了解,一审草案对此只是规定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有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标准做出细化规定,也没有将集体伙食单位纳入调整范围。
栾丽娜介绍说,根据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湖北实际,法制委员会还将草案名称由《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改为《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以适应该省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
对有委员提出对城市和乡村地区的犬类全部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建议,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涉及面广,立法要求对每一只犬都进行免疫接种,难度很大且不具可行性,为此条例不宜做出“一刀切”的规定。
对此,条例授权市州、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同时,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兽用狂犬病疫苗价格的监管。
此外,条例还对政府在基层动物防疫人才引进、培养,乡镇、街道、村动物防疫基础工作,配备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人员等做出规定,进一步完善“以钱养事”机制,以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