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记者29日从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贯彻实施《四川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省新修订的《条例》将从2011年8 月1 日期正式实施。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希龙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增设了“消防安全责任”专章共6 条(即《条例》第二章)。同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从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将消防安全工作分解到社会各领域、各方面,经一步拓宽了消防安全责任面,细化了政府、职能部门、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村委会、社区组建志愿消防队、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等消防职责。 针对多产权建筑、承包单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条例》分别作出了规定、明确、细化。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条例》在修订中,明确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派出所“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并赋予公安派出所相应的行政处罚权限,可以“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突出消防宣传教育的基础性作用,《条例》增设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专章。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增加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强制性义务。改变了过去消防事故处理的单一作法,引入了市场风险转移机制,较好地防范了因火灾引发的不安定因素。 《条例》在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聚集区编制建设规划应当有消防专项规划的内容,建设消火栓或者消防池,修建消防车通道”。“农村场镇设有集中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没有集中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等等。 此外,《条例》还就各级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消防违法举报投诉和安全责任人报告制度、公安消防队综合应急救援职能、消防员的职业健康保护、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施工现场、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方面的消防监督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
240331
记者29日从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贯彻实施《四川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省新修订的《条例》将从2011年8 月1 日期正式实施。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希龙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增设了“消防安全责任”专章共6 条(即《条例》第二章)。同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从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将消防安全工作分解到社会各领域、各方面,经一步拓宽了消防安全责任面,细化了政府、职能部门、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村委会、社区组建志愿消防队、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等消防职责。
针对多产权建筑、承包单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条例》分别作出了规定、明确、细化。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条例》在修订中,明确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派出所“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并赋予公安派出所相应的行政处罚权限,可以“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突出消防宣传教育的基础性作用,《条例》增设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专章。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增加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强制性义务。改变了过去消防事故处理的单一作法,引入了市场风险转移机制,较好地防范了因火灾引发的不安定因素。
《条例》在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聚集区编制建设规划应当有消防专项规划的内容,建设消火栓或者消防池,修建消防车通道”。“农村场镇设有集中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没有集中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等等。
此外,《条例》还就各级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消防违法举报投诉和安全责任人报告制度、公安消防队综合应急救援职能、消防员的职业健康保护、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施工现场、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方面的消防监督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