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21: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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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天初次审议了《河北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草案)》,这预示着随着地方立法进程的推进,河北省的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将有法可依。
  据了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是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河北省自1991年开始试行这一制度,特别是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和200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办法》(冀政办[2007]29号)以来,为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对适用范围做了明确。根据《公司法》,公司制企业均应设立职工监事。在职工董事方面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实行职工董事制度,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实行职工董事制度。也就是说,对非公有制公司是否实行职工董事制度,做了选择性规定。按照现代立法理念,虽然非公有制公司职工一般不具有股东的性质,但其投入的人力资本、创造的财富与国有企业职工没有区别,职工是人力资本的所有者,职工享有的经济民主权利和民主管理权利,也需要通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加以维护和保障。为拓展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巩固发展非公有制公司中业已建立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持地方立法规范指导性和一定前瞻性的统一,《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
  关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数比例,河北省过去只对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设立的董事会、监事会做过规定,对其他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的人数比例未作具体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充分考虑到不同性质企业的差异性,保持相关地方立法的衔接协调,审议的《条例(草案)》第四条对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公司的职工董事人数比例均作出了不同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设立的董事会,职工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董事人数的五分之一。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职工董事至少一名,具体人数由公司章程确定”,并按照《公司法》重申了职工监事人数的比例,并明确 “公司设立的监事会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省情,该《条例(草案)》第二、三章以专章形式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办法、任职条件、补选情形、罢免程序、权利义务等予以明确规定。细化了有关法律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为依法保障《条例》的实施效力,依法保障法规的实施,《条例(草案)》第五章分别对公司、公司工会、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亦作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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