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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0:37: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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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9号
发布日期:2009-9-22
执行日期:2009-9-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司法部重新设计印制了律师和执业证书,并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简称 新版执业证书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自该日起,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或者准予换(补)发执业证书的,应当向申请人颁(换、补)发新版执业证书,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此前颁发的原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简称 原执业证书 )全部换发为新版执业证书。自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证人依法取得的原执业证书或者新版执业证书均为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自2010年1月1日起,原执业证书停止使用。原执业证书式样和新版执业证书式样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阅。请有关单位、个人注意识别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真伪,并支持律师依法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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