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13:56: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06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复〔1995〕2号
发布日期: 1995-03-06
实施日期: 1995-03-06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1995-03-0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复[1995]2号
发布日期:1995-03-06
执行日期:1995-03-06
河北省高级人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