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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3:56: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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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移送上诉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
2000-2-24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2000]12号
发布日期:2000-2-24
执行日期:2000-2-24
全省各中级人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近来,有些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在没有缴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就将案卷送到省法院,造成省法院收案后再通知上诉人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这样,往往因当事人住址或电话变更等原因,在通知缴费上拖延很长时间,不利于二审法院及时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对移送案件事项的管理,提高办案的效率,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对一审民事、经济案件作出判决后,如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原审法院应当明确告之上诉人必须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然后持银行付款凭证或法院开出的诉讼费收据到原审法院办理上诉手续;原审法院应凭上述凭证或收据将案卷(银行付款凭证或诉讼费收据复印件应附卷)送至省法院。
二、当事人申请缓交或免交上诉费的,需待省法院作出同意申请的决定后,凭省法院通知才可将案卷移送省法院。省法院未同意申请的,不得移送案卷。当事人申请减交的,也需省法院同意,并在申请人缴纳减少了的诉讼费后再移送案卷。
三、今后,如发现案卷中没有银行付款凭证或诉讼费收据或省法院同意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通知而移送案卷的,一律原卷退回。
特此通知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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