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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批复[失效] 1990-08-24 发文单位:工商局 文 号:工商[1990]267号 发布日期:1990-08-24 执行日期:1990-08-24 失效日期:1998-12-03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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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批复[失效]
1990-08-24
发文单位:工商局
文 号:工商[1990]267号
发布日期:1990-08-24
执行日期:1990-08-24
失效日期:1998-12-03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