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7 09:24:5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79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关于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业务收入应使用统一发票的批复
1990-12-21 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沪税稽[1990]82号
发布日期:1990-12-21
上海市税务局虹口区分局:
你分局虹税发(90)字第96号《关于各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取得业务收入应凭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根据《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税务咨询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均应使用本市统一发票,各委托单位应凭统一发票付款入帐,违反本规定的,应按《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特此批复
上海市税务局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