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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1996-03-2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6]65号 发布日期:1996-03-21 执行日期:1996-03-21 广东省高级人院: 你院粤高法经一请字〔1994〕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折角核对虽是现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的方法,但该规定属于银行内部规章,只对银行工作人员有约束作用,以此核对方法核对印鉴未发现存在的问题而造成客户存款被骗取的,银行有过错,应当对不能追回的被骗款项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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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1996-03-2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6]65号
发布日期:1996-03-21
执行日期:1996-03-21
广东省高级人院:
你院粤高法经一请字〔1994〕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折角核对虽是现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的方法,但该规定属于银行内部规章,只对银行工作人员有约束作用,以此核对方法核对印鉴未发现存在的问题而造成客户存款被骗取的,银行有过错,应当对不能追回的被骗款项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