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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2-10 0:0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文 号:陕政发[2002]6号 发布日期:2002-2-10 执行日期:2002-2-1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防止重复建设,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支持西部大开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根据国务院的所得税改革方案精神,现将《陕西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精神,进一步理顺省与设区市的财政分配关系,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强化税收征管,特制定我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 一、改革的必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各级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 通过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不仅有助于消除现行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不科学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有助于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各级财政分配关系,加强宏观调控,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合理调整。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省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对贫困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二)保证市县区既得利益,不影响各级财政的平稳运行。 (三)改革循序渐进,分享比例分年逐步到位。 (四)所得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省统一,保持财政体制规范和便于税收征管。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省对设区市所得税分享改革,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将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全部作为共享收入,省与设区市按比例分享。省上保证各设区市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增量分成。 (一)分享范围。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含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均实行省与设区市按比例分享。 (二)分享比例。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省与设区市原则上均按“五五”分享。即: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省级分享25%,市以下分享25%;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省级分享20%,市以下分享20%;2003年以后的分享比例根据中央确定的情况再行调整。 (三)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设区市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设区市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省财政作为基数返还设区市;如果大于设区市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设区市作为基数上解省财政。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市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省上将相应扣减对该市的基数返还或调增该市的基数上解。具体计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四)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和省级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相关因素在有关设区市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省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纳入转移支付补助范围,结合中央的分配办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对贫困市县的转移支付补助。各地得到的转移支付资金首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五、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省国税局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另行制定。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和省级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将中省所得税收入混入市县国库的,一经查出,相应扣减省对下的基数返还。 (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相应调整和完善所属县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分享所得税收入的做法。省财政增加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后,各设区市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切实解决基层的财政困难。 六、改革方案的实施时间本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改革方案规定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陕西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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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2-10 0:0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文 号:陕政发[2002]6号
发布日期:2002-2-10
执行日期:2002-2-1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防止重复建设,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支持西部大开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根据国务院的所得税改革方案精神,现将《陕西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精神,进一步理顺省与设区市的财政分配关系,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强化税收征管,特制定我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
一、改革的必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各级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
通过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不仅有助于消除现行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不科学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有助于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各级财政分配关系,加强宏观调控,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合理调整。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省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对贫困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二)保证市县区既得利益,不影响各级财政的平稳运行。
(三)改革循序渐进,分享比例分年逐步到位。
(四)所得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省统一,保持财政体制规范和便于税收征管。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省对设区市所得税分享改革,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将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全部作为共享收入,省与设区市按比例分享。省上保证各设区市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增量分成。
(一)分享范围。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含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均实行省与设区市按比例分享。
(二)分享比例。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省与设区市原则上均按“五五”分享。即: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省级分享25%,市以下分享25%;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省级分享20%,市以下分享20%;2003年以后的分享比例根据中央确定的情况再行调整。
(三)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设区市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设区市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省财政作为基数返还设区市;如果大于设区市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设区市作为基数上解省财政。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市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省上将相应扣减对该市的基数返还或调增该市的基数上解。具体计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四)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和省级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相关因素在有关设区市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省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纳入转移支付补助范围,结合中央的分配办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对贫困市县的转移支付补助。各地得到的转移支付资金首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五、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省国税局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另行制定。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和省级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将中省所得税收入混入市县国库的,一经查出,相应扣减省对下的基数返还。
(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相应调整和完善所属县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分享所得税收入的做法。省财政增加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后,各设区市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切实解决基层的财政困难。
六、改革方案的实施时间本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改革方案规定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陕西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