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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0:28: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62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04]2号
发布日期: 2004-03-26
实施日期: 2004-04-0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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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相关专题:自首认定 (4/3)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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