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4 00:29:4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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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
1957-01-0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01-08
执行日期:1957-01-08
上海市协会筹备会:
你会1956年12月6日〔56〕沪律研字第24号函悉。表叔与表侄女是五代内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习惯上是不结婚的。我们同意来函所提不宜结婚的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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