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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4 00:17: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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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法院续职资格培训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2-4-23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2002]14号
发布日期:2002-4-23
执行日期:2002-4-23
全省各级人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条例》和2001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改革与发展战略研讨会会议精神,实施《2001年-2005年广东省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尽快实现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三个转变",全省各中院陆续举办法官续职资格培训。为使该项培训规范进行,广东法官学院根据《法官培训条例》和《广东省〈法官培训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了《广东省中级法院法官续职资格培训指导意见》。现将《广东省中级法院法官续职资格培训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举办法官续职资格培训中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广东法官学院。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中级法院法官续职资格培训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中级法院的续职资格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实现依法培训、规范培训,根据《法官培训条例》、《广东省〈法官培训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法官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办法(试行)》设立的中级法院教育培训机构有权举办以辖区内五级到三级法官为对象的续职资格培训班。
根据需要和条件,经过广东法院(培训)学院批准,前款规定的中级法院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续职资格培训班时,可以将培训对象扩大到二级和一级法官。
第三条 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法官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办法(试行)》设立教育培训机构的中级法院有权依照《广东省中级法院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及分片培训办法》的规定,对依托其培训的中级法院的五级到三级法官进行续职资格培训。
根据需要和条件,经过广东法院(培训)学院批准,前款规定的中级法院教育培训机构为依托其培训的中级法院举办续职资格培训班时,可以将培训对象扩大到二级和一级法官。
第四条 中级法院教育培训机构(承办机构)举办续职资格培训班需接受所在中级法院教育培训领导机构的领导和广东法官(培训)学院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续职资格培训原则上应分专业进行。
法官人数较少、难以全程分专业培训的,可以采取公共课(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法学理论、现代司法理念、时事政策理论等)集中培训、专业课(如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业务等)分开培训的方式培训。
第六条 法官参加中级法院组织的、有正规的考勤制度和完整的考勤记录的新、培训和专项审判业务培训,经过中级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广东法官(培训)学院的认可,其培训时间可以计入专业课的培训时间。
法官参加其他培训的时间折抵问题,由中级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决定,报广东法官(培训)学院批准。
以其他培训折抵续职资格培训时间的,应在学员学籍卡中特别注明。
第七条 续职资格培训可以分段进行,但最多不超过三段。
续职资格培训分段进行的,应在开班前一次制定出所有各段的课程表,并明确后续阶段的培训日期。
第八条 续职资格培训分段进行的,每段培训时间应基本相等;扣除休息时间实际培训时间(包括开学典礼、结业典礼、授课、讨论、两日以下的写作时间,但不包括报到和返程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2日;两段之间间隔不得长于一年。
第九条 续职资格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须于培训班开班前十五日报广东法官(培训)学院审查批准。
第十条 续职资格培训的课程包括时事政治、法官修养、法治理念、前沿理论、审判实务、相关学科、面向世界等方面。
续职资格培训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的原则,必须开设有关法官职业道德素质教育的课程。
续职资格培训的业务素质培训应侧重于法官所在岗位专业知识的更新、新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和审判业务技能的提高。凡培训对象所在岗位可能适用的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必须列为培训内容。
续职资格培训应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形势的变化,开设相应的时事政策理论、科学技术知识的课程。
第十一条 续职资格培训的师资应当包括:法律院系教师、科研机构研究人员;最高法院、高级法院院领导、庭室领导、业务骨干;本院院领导、庭室领导、业务骨干。
根据需要和条件,续职资格培训的教师可从广东法官(培训)学院教师团中选任。
第十二条 中级法院教育培训机构可以组织任课教师编写学习辅导材料,或者收集与培训课程相关的资料,印发给学员,作为续职资格培训的学习辅导资料。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和条件,续职资格培训可以采取录音带、录像带、多媒体光盘等电化教学方法。
第十四条 续职资格培训期间,广东法官(培训)学院有权派出人员对培训班的教学、考核、考勤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续职资格培训应当参照广东法官(培训)学院《法官培训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续职资格培训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考勤制度,并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员参照广东法官(培训)学院《法官培训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续职资格培训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用。
中级法院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开源节流,在保证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培训成本。
第十八条 续职资格培训合格的,发给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印制的《人民法院培训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广东法官(培训)学院统一编号,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和广东法官(培训)学院印章。
第十九条 续职资格培训结束时,中级法院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为合格的学员填写《人民法院培训手册》。第十九条续职资格培训结束后,中级法院教育培训机构应对本期培训班及时作出书面总结,连同课程表、学籍卡、考勤表、试题、学员成绩表等装订存档。
续职资格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中级法院教育培训机构应将本期培训班的书面总结报告广东法官(培训)学院,并将一至二级法官的学籍卡、考勤表、学员成绩表等报广东法官(培训)学院存档。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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