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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53: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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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孟宪明、李瑞玲离婚案的批复
1985-02-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民复[1985]7号
发布日期:1985-02-16
执行日期:1985-02-16
失效日期:
河南省高级人院:
你院1984年12月26日关于孟宪明诉李瑞玲离婚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杞县人民法院(84)杞法民调字第35号对此案的离婚调解书是否有效的问题,我们研究认为,双方在1982年3月4日达成以离婚为前提的结婚协议后,于1982年3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这是违反婚姻法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的。此后,双方协议离婚取得一致意见,并于1984年3月18日到杞县人民法院高阳人民法庭签署了离婚协议。1984年3月26日,高阳人民法庭又已通知李瑞玲领取调解书。李瑞玲从1984年3月27日起至4月15日止这段期间内,三次去高阳人民法庭领调解书,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领到。根据上述事实,我们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应认为调解书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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