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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52: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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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威海市公证处请示涉港遗产继承问题的复函
1987-07-22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7]司公字第88号
发布日期:1987-07-22
执行日期:1987-07-22
失效日期:1900-01-01
山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现将威海市公证处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给外交部领事司的请示函(影印件)转你处。
关于戚桂芳等人继承卢叙荃在香港遗产事,来函未讲清死者生前住所地在何处,如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在香港,比照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遗产继承适用香港。公证处需为当事人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死者配偶戚桂芳委托领取遗产管理权证书的委托书等公证书。另外对于一九七一年以前纳的妾,香港法律承认其继承权,因此,还需出具一个戚桂芳知道并同意卢叙荃纳妾的声明书公证书。以上公证书均需办理英国驻华使馆认证。
由于涉港遗产继承目前无明确法律规定,办起来较为复杂。因此对把握不准的,可由公证处将案情及出具公证书的意见函告香港新华银行或南洋商业银行,待他们提出意见后,再正式出具公证书。
关于在台遗产如何继承事,因问题较复杂,可一事一请示。台湾是我国领土,公证书不需认证。
以上意见请告威海市公证处,并告诉该处今后注意行文规范:1.请示函应讲清情况;2.不应越级请示,更不应越级向外系统请示。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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