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3 22:51: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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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潘家天办理公证书的函
1983-05-28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3]司公字第69号
发布日期:1983-05-28
执行日期:1983-05-28
广东省琼海县公证处:
你处(83)琼公字第3号《关于公证员能否在外文本上签名的请示》由外交部领事司转我司。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我公证员不宜在马来西亚的英文授权书上签名。我国发出的经我外交部领事司和马驻华使馆的认证的公证书,马来西亚政府是承认的。你处可按我公证程序为潘家天办理委托书公证,并附英文译本。将中文本英文译本一并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后,交申请人转寄马来西亚的亲属使用,并告申请人转告在马亲属,把我公证书送当地楼,由律师送马来西亚高等法院注册。如律师说这样办还不行,可与我驻马使馆联系,他们会协助解决。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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