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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担任特邀律师的批复 1984-04-14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4-04-14 执行日期:1984-04-14 失效日期:1900-01-01 天津市司法局: 你局津司律管发<1984>18号《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能否担任兼职的请示》收悉。经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研究认为,为了扩大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作用,对他们中间符合《律师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按照<84>司发公字第117号文规定,经过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担任特邀律师。但在履行律师职务时,不应穿着解放军制服。 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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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担任特邀律师的批复
1984-04-14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4-04-14
执行日期:1984-04-14
失效日期:1900-01-01
天津市司法局:
你局津司律管发<1984>18号《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能否担任兼职的请示》收悉。经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研究认为,为了扩大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作用,对他们中间符合《律师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按照<84>司发公字第117号文规定,经过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担任特邀律师。但在履行律师职务时,不应穿着解放军制服。
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