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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小曼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3-05-0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3-05-02 执行日期:1993-05-02 湖南省高级人院: 你院(1992)湘法民申字第2号《关于汪小曼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存款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由于长沙县支行在办理提前支取汪小曼存款时,没有按规定核对取款人的身份证件,该行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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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小曼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3-05-0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3-05-02
执行日期:1993-05-02
湖南省高级人院:
你院(1992)湘法民申字第2号《关于汪小曼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存款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由于长沙县支行在办理提前支取汪小曼存款时,没有按规定核对取款人的身份证件,该行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