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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43: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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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朱宝瑾送养子女公证事的复函
1988-09-19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8]司公字第84号
发布日期:1988-09-19
执行日期:1988-09-19
河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八八年九月二日豫司便公字(88)第21号《关于郑州市二建公司朱宝瑾送养子女公证的请示》收悉。关于朱宝瑾因其妻死亡,抚养其子朱峰有困难,而要求将其子送给其姐姐、姐夫收养一事,考虑到送养人的特殊情况,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故同意为其办理收养公证。
国内收养中如遇此类情况,也可比照办理。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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