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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17:10:13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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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害赔偿责任已达成调解协议,履行后受害方发现伤残请求赔偿,法院应如何处理?
问题:某法院受理一交通事故赔偿案。此案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就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问题,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事隔一个月后,受害方发现自己的手不适,再到医院就诊,并请法医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当事人就伤残赔偿要求交警部门再作处理,交警部门不予处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交通事故交警已作处理,就身体损害赔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当时的身体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未包括伤残。现在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伤残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属新证据,法院应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通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属于人民调解的性质,也不是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反悔或者已经履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不过,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其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因履行终了而消灭,如无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来信所述案件,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完调解协议内容后,以发现手伤残为由又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且,对于这种因事故致人伤残进行赔偿的,如果对后续治疗和以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无法量化考虑的,当事人可待事项实际发生后或可确定数额后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同样对其合法权利予以保护。这种基于新的事由提起的诉讼请求,属于一个新的诉讼,因此,本案当事人就手伤部分的损害赔偿非但享有诉权,而且不排除其有实体上胜诉的可能性。
【相关专题:交通事故起诉 (3/3)
——《人民司法》2003年第1期(总第468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IV》 第2834页 观点编号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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