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1: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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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变更】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关联法规《公司法》第173-180条《合同法》第90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41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7-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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