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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5 13:05:57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179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法秘函〔2005〕311号
发布日期: 2005-08-17
实施日期: 2005-08-17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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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 国法秘函〔2005〕311号   2005年08月17日)
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相关专题:工伤认定 (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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