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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7 21:19:28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20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发布日期: 2023-8-1
实施日期: 2023-8-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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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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