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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3 09:39:18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1758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14-05-22
实施日期: 2014-05-22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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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意见
发文机关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14年05月22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 2014年05月22日
(2014年5月22日讨论通过)
一、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高法民一〔2013〕5号《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十五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根据我市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相关专题:精神损害抚慰金 (28/27)
二、 《婚姻法》第44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三、 各县区市法院在判决上述数额超过5万元时,可事先报市中院民一庭审核,以利于全市该类案件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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