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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 1957-01-0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01-08 执行日期:1957-01-08 上海市协会筹备会: 你会1956年12月6日〔56〕沪律研字第24号函悉。表叔与表侄女是五代内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习惯上是不结婚的。我们同意来函所提不宜结婚的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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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
1957-01-0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01-08
执行日期:1957-01-08
上海市协会筹备会:
你会1956年12月6日〔56〕沪律研字第24号函悉。表叔与表侄女是五代内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习惯上是不结婚的。我们同意来函所提不宜结婚的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